商会章程
宁波市四川商会第二届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四川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籍人士在宁波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商户)及四川籍优秀人士等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系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实现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促进会员成长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川商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甬川两地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为甬川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系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系宁波市民政局,上述单位有权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10号馆7B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之间联络与合作,搭建信息交流、共同发展平台,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整合商会资源,积极帮助会员成长,促进会员发展,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推动会员单位参与甬川两地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甬川两地经贸往来;
(三)组织协调四川籍企业来宁波投资发展,举办各类培训,提供有关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四)制定商会会员职业道德标准,团结服务会员,加强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提升会员综合素质,树立四川籍民营企业和四川籍人士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商会发展;
(五)协助四川及各地市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家乡名优产品;
(六)组织本会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七)协调会员单位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承办甬川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文化价值观
第七条:四川商会文化价值观是指商会使命、商会愿景、商会价值观、商会口号、商会徽标等文化资源所构成的完整体系。
商会使命:推动在甬川籍人士发展壮大、实现幸福生活、感恩回报社会。
商会愿景:成为最具凝聚力、执行力和创造力的宁波异地商会。
商会价值观:包容、分享、互助、共赢。
商会口号:四川人,雄起!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认可本会章程,自愿提交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的四川籍人士及由四川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商会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
(三)热心商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定期缴纳会费。
(四)认同商会的价值观,积极向上,言行传递正能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核通过,缴纳相应会费后,方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发出书面通知,提醒会员履行相关义务,若通知送达后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审议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审议和通过会费标准及其它涉及会员利益的管理制度;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和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期限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会员(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QQ、书面或电话等)。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调整理事名额。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拟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互联网等模式,理事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成员(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QQ、书面或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3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机关管理部门报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奉献精神;
(二)在宁波经商办企业的四川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对商会作贡献。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首任会长离任后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商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商会基本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会长会议;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议;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提交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决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或会长不便行使权利的,暂行代理行使会长职务,向会长负责,并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长和理事会的监督。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人士(非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为名誉会长、顾问等。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所有经费开支,须在监事人员监督下,秉持“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事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予以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聘请正规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禁止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四十条 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决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年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四川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籍人士在宁波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商户)及四川籍优秀人士等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系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实现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促进会员成长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川商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甬川两地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为甬川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系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系宁波市民政局,上述单位有权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10号馆7B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之间联络与合作,搭建信息交流、共同发展平台,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整合商会资源,积极帮助会员成长,促进会员发展,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推动会员单位参与甬川两地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甬川两地经贸往来;
(三)组织协调四川籍企业来宁波投资发展,举办各类培训,提供有关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四)制定商会会员职业道德标准,团结服务会员,加强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提升会员综合素质,树立四川籍民营企业和四川籍人士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商会发展;
(五)协助四川及各地市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家乡名优产品;
(六)组织本会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七)协调会员单位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承办甬川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文化价值观
第七条:四川商会文化价值观是指商会使命、商会愿景、商会价值观、商会口号、商会徽标等文化资源所构成的完整体系。
商会使命:推动在甬川籍人士发展壮大、实现幸福生活、感恩回报社会。
商会愿景:成为最具凝聚力、执行力和创造力的宁波异地商会。
商会价值观:包容、分享、互助、共赢。
商会口号:四川人,雄起!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认可本会章程,自愿提交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的四川籍人士及由四川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商会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
(三)热心商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定期缴纳会费。
(四)认同商会的价值观,积极向上,言行传递正能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核通过,缴纳相应会费后,方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发出书面通知,提醒会员履行相关义务,若通知送达后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审议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审议和通过会费标准及其它涉及会员利益的管理制度;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和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期限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会员(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QQ、书面或电话等)。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调整理事名额。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拟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互联网等模式,理事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成员(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QQ、书面或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3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机关管理部门报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奉献精神;
(二)在宁波经商办企业的四川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对商会作贡献。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首任会长离任后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商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商会基本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会长会议;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议;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提交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决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或会长不便行使权利的,暂行代理行使会长职务,向会长负责,并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长和理事会的监督。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人士(非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为名誉会长、顾问等。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所有经费开支,须在监事人员监督下,秉持“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事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予以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聘请正规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禁止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四十条 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决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年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